股權轉讓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
149 2021-11-30
對于財務小伙伴們來說,準確掌握收入確認時點是我們工作中的一項必備技能,否則,很容易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講股權轉讓、國債轉讓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收入確認等3個內容。
股權轉讓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股權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股權收購,轉讓合同(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應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三條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
國債轉讓收入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第二條
以上就是小編對股權轉讓、國債轉讓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收入確認等3個內容的解答,想要了解更多關于企業的小知識,歡迎大家關注小編,小編會持續更新的。